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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号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已由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日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区域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流域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范围内长湖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沙市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等相关区域。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长湖流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长湖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

  第五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辖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第六条  长湖流域保护实行河湖长制。长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长湖流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致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流域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检察机关对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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