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发改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2〕37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粮执〔2022〕131号)及发展改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清单之外的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2.《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4.《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清单(第一批)》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1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