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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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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5日

  
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 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地原则上不得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
  (一)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二)轨道交通站点(含规划站点)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
  (三)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四)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五)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六条 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项目,在已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到位的前提下,无需取得土地房屋权证);
  (三)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已依法处理(经原市文产办、原市规划局、属地政府、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的文创项目,在符合原批准内容、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本项规定);
  (四)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申请人承诺项目改造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六)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改造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不少于8年;
  (七)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内容符合详细规划原则;
  (八)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公示公告无异议;
  (九)原则上应按宗地申请;但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项目,在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子地块、幢为基本单元申请;
  (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变更前应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十一)经认定为低效用地,按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改造的,可不受本条第二、九项限制。

  第七条 申请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及其他经营性用途的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产业审查认定,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园区(或片区)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下列类型属于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
  (一)教育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岛内优质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岛外非义务教育的优质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医疗类:精神卫生类项目、中医医院项目;康复类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慢性病等二级专科医院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医疗急救体系项目(包括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洗消中心)、市血站分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等公共卫生机构类项目。
  (三)养老托幼类:普惠型养老托幼机构及老年人照料中心、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
  (四)体育类: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馆、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房、游泳馆、各类球场以及其他室内外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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