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好惩治拒执犯罪“利剑”,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就准确适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陕高法发〔2018〕10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指引》(陕高法发〔2020〕19号)和《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16〕194号),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犯罪的重要性。打击拒执罪是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是攻克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追究拒执犯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情形的,立案、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畅通当事人刑事自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