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温中法〔2022〕111号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立即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他人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三、在本通告发布后、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