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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五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推动仲裁业务对外开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响上海仲裁品牌,提高上海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仲裁工作,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教育、金融、商务、交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优化完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仲裁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探索创新,优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第六条 本市支持建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并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仲裁协作。

  本市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境外仲裁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条 本市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纳入本市法人库管理。

  本市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

  第八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市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财务、人事、经费、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

  第九条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第十条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办案水平和职业素养;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本市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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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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