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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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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辽源市行政复议答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机构和岗位,不得交由行政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独立完成。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

  (一)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由负责实施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属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复议答复;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答复;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政府指定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行政复议答复;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答复。

  第六条 行政复议答复承办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研究确定委托代理人的人选,一般为1—2人,由具体承办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熟悉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聘请律师协助代理人参与处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二)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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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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