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制订、审查、签订、公开、备案及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订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方式约定,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招标文件必须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一)合同文本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1.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2.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3.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参考使用本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4.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