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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56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卫健〔2023〕32号)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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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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