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便于企业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提高诉讼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宜宾两级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或年报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第四条企业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五条企业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更改和公示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