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3号)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支持和引导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针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特色质量、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数据与资料,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并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促进地理标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地理标志宣传和推介,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加强区域地理标志工作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利用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展示本地地理标志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动建设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基地,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天然种质和繁育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的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