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高法办〔2020〕4号
本院各部门: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已经院党组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依法、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四条 本院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五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以外,应首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七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官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措施,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
第八条 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九条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十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依据现有的送达规定送达成功、推定送达成功的,不视为当事人下落不明。
第三章 立案及审理
第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和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外,立案庭应将所有民商事案件先行立为诉前调字号案件。其中五万元以下简单金钱给付类的诉前调字号案件,不在精审团队序列分立。
第十二条 法官在收立诉前调字号案件后,对五万元以下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在2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送达系统电话送达等方式,尽快联系各方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联络到庭的,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随即将案件转正式立案,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直接调解或直接开庭裁判。
第十三条 对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诉前调字号案件,如查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拒不配合调解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则在诉前调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与开庭审理有实质关系的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并按照预估送达时间,直接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移交立案庭按小额诉讼程序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