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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有关事项的参考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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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有关事项的参考意见(试行)


  为指导协会会员办理好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关于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有关事项的参考意见(试行)》(下称“本意见”),供会员在执业中参照适用。

  第一条【破产衍生诉讼的概念】

  本意见所称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产生或进行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破产程序性救济措施。

  第二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种类】

  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和破产程序性救济措施。

  (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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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程序性救济措施

  1、对不受理破产裁定的上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对裁定批准债务人财产方案的复议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服,有权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前述第2、3项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诉讼范围,当事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议或申请复议。

  第三条【破产衍生诉讼的当事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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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裁决文书对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列示】

  (一)债务人为当事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列示如下:

  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公司(即债务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诉讼代表人:(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负责人:××(自然人)。

  (二)管理人为当事人的,列示如下:

  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债务人名称)管理人,(中介机构管理人名称或个人管理人姓名)。负责人:××(自然人)。

  第五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集中管辖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二)集中管辖原则的例外情形

  1、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

  《企业破产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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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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