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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宗发〔2022〕46号


  
 各设区市民宗、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明确许可和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浙江省内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在浙江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或登记备案,取得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得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个人可以在已经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传播平台发布宗教信息。

  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无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条 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规范填写并签字盖章后提交。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参加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测试。

  第六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受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省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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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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