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决定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的需要,是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需要,是依法服务保障绿色龙江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全方位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严格履行审判机关职责,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有力保障我省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依法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点办理好下列领域的环境资源案件: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黑土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
(二)江河湖水域、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