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印发《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高兵法〔2022〕15号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垦区(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已于2022年4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2年6月6日
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兵团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明确统计口径,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兵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范围(括号内数字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级或四级案由序号)
(一)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6(1)(2)〕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466(3)〕
(二)侵权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77)
2.大气污染责任纠纷〔377(1)〕
3.水污染责任纠纷〔377(2)〕
4.土壤污染责任纠纷〔377(3)〕
5.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77(4)〕
6.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77(5)〕
7.噪声污染责任纠纷〔3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