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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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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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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印发《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印发《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高兵法〔2022〕15号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垦区(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已于2022年4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2年6月6日



  
兵团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兵团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明确统计口径,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兵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范围(括号内数字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级或四级案由序号)

  (一)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6(1)(2)〕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466(3)〕

  (二)侵权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77)

  2.大气污染责任纠纷〔377(1)〕

  3.水污染责任纠纷〔377(2)〕

  4.土壤污染责任纠纷〔377(3)〕

  5.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77(4)〕

  6.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77(5)〕

  7.噪声污染责任纠纷〔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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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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