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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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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等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巩固和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流域水质提升为主要目标,兼顾水资源保护,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州内流域水生态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兼顾水量考核,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结果挂钩。
  (二)双向补偿、合力共治。采取州级参与、上下游县(市)互补模式,下游县(市)对上游县(市)提供良好水质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县(市)因辖区水质下降给予下游县(市)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市)保护和治理积极性,建立全覆盖、多方位、多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主要包括清水江、?阳河、洪州河、巴拉河、亮江、六洞河、抬拉河、都柳江等干流和重要支流。
  四、实施内容
  (一)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二)鉴于我州暂未具备条件在流域上下游县际开展水量生态补偿实际,考虑我州将与上下游其他市(州)发生水量生态补偿费用,为压实水资源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对我州承担(获得)的省级核定的水量生态补偿费用,由州水务局会同州水文局参照省级标准确定相关县(市)的责任比例和资金,由责任县(市)共同承担(获得)水量生态补偿费用。
  (三)水质补偿内容
  1.补偿基准
  在清水江、?阳河、洪州河、巴拉河、亮江、六洞河、抬拉河、都柳江等干流和重要支流设置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共18个(详见附件)。
  将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的水质目标作为补偿基准,国控断面采用国家“采测分离”共享数据评价水质类别,省控断面采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发布的数据评价水质类别,其他断面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的数据评价水质类别。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断面水质目标依据省下达的有关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并结合水质现状确定。
  2.补偿标准
  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质类别,上下游县(市)互不补偿。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则下游县(市)补偿上游县(市)100万元。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则上游县(市)补偿下游县(市)100万元。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
  计算公式:F=100(M优-M劣)-K。
  F的绝对值为断面水质补偿金额,单位为万元;当F的绝对值大于500时,F的绝对值取500。
  M优: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优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M劣: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劣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若F值为正,则下游县(市)应补偿上游县(市)。
  若F值为负,则上游县(市)应补偿下游县(市)。
  K为差水赔偿资金: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Ⅳ类水质,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100万元/次计算;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Ⅴ类水质,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200万元/次计算;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300万元/次计算。
  (四)水质补偿核算方式
  上下游县(市)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为州内断面的,由县(市)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内跨市(州)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出境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州级与省级核算补偿资金。州级和县(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来源于州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工协作。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推进沅江(清水江、?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行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和水质补偿资金核算。州水务局负责流域水资源管控,保障流域水量满足省考核目标要求;对我州承担(获得)涉及省级核定的水量生态补偿费用,确定相关县(市)的责任比例和资金。州财政局负责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审核、结算和下达,根据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结果进行清算,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及时将水质、水量目标调整情况进行通报。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收到上年生态补偿资金清算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州财政局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
  (三)规范资金使用。得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市)政府,强化补偿资金绩效管理,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将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突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公众深刻认识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和推广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30日起执行,由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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