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4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治税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下称《
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2019年第81号公告,下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切实提升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等机制的建立、运行;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农牧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二)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间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涉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信息交换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等媒介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