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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章 通 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五章 废铅蓄电池回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消防安全、废铅蓄电池回收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指导、服务以及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等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和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电动自行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登 记

  
第九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合理设置牌证办理点、提供互联网线上办理渠道、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牌证。
  牌证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渠道、登记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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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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