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保全保险担保力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 41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是确保生效裁判得到履行、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
七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这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近年来,我省财产保全率不高,未能有效实现以保全促审判、以保全促执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能有效落实有很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江苏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巡查反馈意见》中也指出了这一问题,要求整改提高。今年3月1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明确将“全面推行保全保险,降低债权人保全成本,有效提升保全率,以保全促执行”作为我省一项整改措施,改进和完善我省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工作。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大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力度,大力提升我省财产保全率。要制作《保全保险担保提示书》,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要全力引入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参与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工作,降低债权人保全成本。要在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设置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专门窗口,可以由保险公司人员派驻窗口专门办理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业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保险公司对接电子保函,实现无纸化推送。要通过切实有效措施,加大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落实力度,改变我省财产保全工作落后状况。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条款
2018年6月7日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