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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22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防止执法偏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就办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等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近期进行了研讨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分布分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导致建筑领域以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为主体的犯罪案件容易产生 管辖方面的争议。对建筑领域项目经理、承包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伪造印章、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管辖问题,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上述案件犯罪结果地即建筑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

  二、关于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相关成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无内部承包合同、任命书等文件足以证明其已获建筑施工企业明确授权,擅自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的, 相关成员不宜成为针对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归属及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

  依法准确认定施工项目资金等财物所有权归属,是审查认定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责任制下,对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的归属,可根据在案的事实证据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人对资金归属和使用等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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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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