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于2024年8月15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24年8月15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村清洁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垃圾、污水处理和乡村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分区分类推进乡村污水治理;
(四)建立完善乡村清洁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对乡村清洁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和举报等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七)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定乡村清洁内容,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保洁人员聘用、清洁费用收支等事项。宣传引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