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桂高法民三〔2020〕1号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扎实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广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治疗及预防用药、医用防护产品、环境消毒、废弃物处理、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应用等领域自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

  2.高效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优先、快速审理涉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治疗及预防用药等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3.强化专利保护力度。以疫情防控需求为导向,依法促进广西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企业创新创造,依法保障广西壮医、瑶医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创新发展,注重保护涉及防治流行性传染病领域的发明创造,加大对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促进产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4.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严厉打击与酒精、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防疫物资有关的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