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浙检发研字〔201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期,省院、省律协共同召开了 “检律互动共话2019” 座谈会,贾宇检察长听取了律师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现将律师代表在座谈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特别是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涉黑涉恶案件的会见权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看守所以案件涉黑涉恶为由不批准会见,希望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部门能够在这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将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化,明确怎样听取、怎样反馈,以避免目前存在的听取律师意见形式化、对律师意见重视不足等问题。此外,建议对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权利保障问题予以重视,保障这部分律师的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等。

  (三)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结合司法实际进一步细化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标准,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