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移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花草及小山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进行墙壁修建,并于墙壁修建完成后不得再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进行墙面修建的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该房屋系公房)的承租人,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租赁证》。被告杨某1、杨某2系母女关系,居住于温州市鹿城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以原告房屋西首墙壁为界。被告在原告房屋墙壁外侧种植花草,经过长年累月堆积逐步形成小山坡,一些花草长在窗户上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因小山坡长年积水,导致墙壁表层严重剥落,出现破洞漏洞,原告方室内墙面因渗水严重发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反映该情况,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鼓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原告父亲余贤禹、被告杨某1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其中被告杨某1表示同意原告房屋墙壁拆除重建。城南房管所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公房修缮通知单》,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杨某2态度强硬不予配合,经多次沟通后仍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2辩称,被告院落内花坛布局系外公陈设留下,历史久远,被告仅系维持原状。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皆为公房,潮湿系地势低、通风差造成,被告屋内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原告无证据证明系花坛造成。原告侵犯被告权益,其向被告内院开窗,侵犯被告隐私权,同时长期噪音,故要求拆除门窗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丽娜在原告父亲余贤禹的唆使下签订《协议书》,但该协议内容和被告杨某2之前商谈的方案不一致,请求撤销该协议,要求按原先的约定,对墙体进行加固。
被告杨某1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被告花坛历史悠久,系私人财产,原告无权干涉,且原告私自向被告内院开窗,影响被告正常生活,原、被告双方到五马街道鼓楼社区签署《协议书》后,原告从未联系被告,并非被告不配合。原告修墙如损坏被告财产,应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墙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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