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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因受益人主观状态不同而有别

————马可思宝公司诉长金光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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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马可思宝公司诉长金光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9)皖0828民初1436号
  【案情】
  原告:马可思宝公司。
  被告:长金光电公司。
  原告诉称:马可思宝公司因网银操作失误,误将与其他公司的合同货款4.5万美元支付给长金光电公司。2018年12月29日付款日当天,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即致电香港汇丰银行,要求撤销该笔汇款。但银行反馈无法撤销,可联系收款方开户行退回该笔汇款。在原告向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明确表示同意承担退回手续费之后,却被告知该款已被收款人提取,无法退回。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对此不予理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4.5万美元,并按同期美元存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为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认证以及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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