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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无罪原维持一审财产刑判决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路某业、路某启等申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申诉案

裁判规则

  经再审改判无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路某业、路某启等申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申诉案


  【基本案情】

  路某业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路某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其相关住宅、门市房及扣押的其他财产。路某业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2月1日,抚顺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路某业申诉,抚顺中院于2003年3月17日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2004年4月22日,抚顺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抚区法院重审。2005年4月28日,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路某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同年5月30日,抚顺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嗣后,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宣告路某业无罪。2011年9月4日,路某业刑满释放,其共被羁押4015天。

  在路某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侦查过程中,抚顺市公安局于2000年7月28日查封、扣押了抚顺市天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抚顺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路某业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财物。2001年10月10日,抚顺市公安局向新抚区法院随案移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存折存单、转账支票登记簿、扣押的43套房屋和未竣工的8号楼等。2001年10月17日,抚顺市公安局又向新抚区法院移送手表、手机、BP机、现金117.5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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