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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为自证无罪而申请鉴定,后因鉴定意见有利于被告人而作无罪处理的,国家应承担其交纳的鉴定费

————刘某某诉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

裁判规则

  公诉案件中,被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


  □案号 委赔:(2021)辽08委赔8号 委赔监:(2021)辽委赔监101号

  委赔提:(2021)辽委赔提5号

  【案情】

  赔偿请求人:刘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3日,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6年3月7日,老边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贪污所得806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08刑终328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一、撤销老边区法院(2016)辽08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老边区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4月1日,老边区法院作出(2016)辽08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贪污所得806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营口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某及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情形,遂作出(2017)辽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老边区法院(2016)辽08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老边区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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