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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重审的不同法院先后作出有罪判决的以在后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高某增申请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赔偿请示案

裁判规则

  一审判决有罪,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增申请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赔偿请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8日,高某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滦南县检察院以高某增犯寻衅滋事罪向滦南县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高某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高某增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9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滦南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后唐山中院决定指定乐亭县法院审理本案。

  2015年12月21日,乐亭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高某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高某增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乐亭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2017年1月9日,唐山中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滦县人民法院审判。同年3月1日,唐山市检察院指定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滦县检察院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对高某增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某增于2016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548天。

  高某增以重审无罪为由向乐亭县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该院受理后,对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把握不准,逐级层报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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