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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某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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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某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被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某赔偿因非法填埋含有化工残渣的工业废铁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7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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