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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产生危险废物并处置了污染物,但其拒不提供信息致使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法院可以推定起诉人主张事实存在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第57条、第59条
  基本案情:
  2015年5、6月份,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安公司)将其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硫酸废液,以每桶1300-36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黄某某处置。黄某某将上述硫酸废液运至苏州市区其租用的场院内,后以每桶2000元的价格委托何某某处置,何某某又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委托王某某处置。王某某到物流园马路边等处随机联系外地牌号货车车主或司机,分多次将上述83桶硫酸废液直接从黄某某存放处运出,要求他们带出苏州后随意处置,共支出运费43000元。其中,魏某某将15桶硫酸废液从苏州运至沛县经济开发区后,在农地里倾倒3桶,余下12桶被丢弃在某工地上。除以上15桶之外,其余68桶硫酸废液王某某无法说明去向。2015年12月,沛县环保部门巡查时发现12桶硫酸废液。经鉴定,确定该硫酸废液是危险废物。2016年10月,其安公司将12桶硫酸废液合法处置,支付费用116740.08元。
  2017年8月2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安公司、江晓鸣、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判决认定其安公司、江晓鸣、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构成污染环境罪。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以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后,依法公告了准备提起本案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18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其安公司、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连带赔偿倾倒3桶硫酸废液和非法处置68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公告费,要求五被告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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