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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电镀作业,并将含有铬、镍等重金属及含氰化物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非法排放至外部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非法从事电镀作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三亚路5号。

    被告:游某豹,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天河路308号。

    被告:许某琼,女,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鱼山路。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1.各被告停止非法电镀作业、停止侵害,并通过常熟市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2.各被告立即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对环境的危险,或承担消除危险采取合理应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61500元;3.各被告赔偿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265907.28元;4.各被告赔偿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360655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急措施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直接支付至苏州市或常熟市环境公益金账户。

    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4年9月1日期间,被告顺驰公司、游某豹、许某琼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加工,并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及含氰化物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还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游某豹、许某琼还亲自参加了电镀车间的设计,与电镀溶液的配方配置,且个人出资购买电镀溶液所需要的氰化物,又未入公司账册。2014年9月1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及市公安局对顺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顺驰公司、游某豹、许某琼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立电镀车间,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电镀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入楼下北侧和西侧的集水池,并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公司外的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常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并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执法人员现场对排放电镀废水的相应点位进行采样,经检测,7#厂房北侧外围沟道、8#厂房一楼集水池和9#北厂房北侧地下集水池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6.2毫克/升、4.85毫克/升、6.35毫克/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总氰化物三级标准为1毫克/升);1#东侧软管积存水总氰化物、总铬、总铜和总镍分别为154毫克/升、5.80毫克/升、641.9毫克/升、106毫克/升,2#西侧软管积存水总氰化物、总铬、总铜、总镍分别为39.2毫克/升、8.25毫克/升、20.0毫克/升、72.8毫克/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82190—2008)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氰化物、总铬、总铜、总镍排放限值分别为0.2毫克/升、0.5毫克/升、0.3毫克/升、0.1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常熟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顺驰公司电镀车间内的电镀废水及其他危险废物制订了应急处置方案,并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本案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

    原告认为,各被告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没有依法配套电镀污染治理设备,非法从事电镀作业,排放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顺驰公司、游某豹、许某琼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案例点评人】王克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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