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后依法继续从事公务活动的,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翟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翟某某受贿案

  案号 一审:(2016)京0108刑初732号 二审:(2017)京01刑终2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翟某某于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被任命为四季青乡人大副主席,2004年9月至2006年5月享受四季青镇副职待遇;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任四季青镇调研员,2008年3月起退休。根据四季青乡党委决定,翟某某在担任四季青乡党委副书记期间,约于2001年11月被乡党委委派兼任远大村党总支书记,主持远大村全面工作,后经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换届选举,于2003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党总支书记,直至2007年3月19日。后经四季青镇党委会决定,翟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被免去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翟某某自2002年至2007年2月底担任远大村及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主持远大村全面工作,对远大村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与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合作建设永泰大酒店项目等工作。2007年3月12日,经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推荐,四季青镇经济合作总社第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聘任翟某某为该公司总政工师。2008年1月,经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会议决定,聘请当时为该公司顾问的翟某某作为远大农工商公司代表进入永泰酒店管理方董事会,负责远大农工商公司与永泰公司合作的该项目工作,对董事会中涉及远大农工商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一直到2008年12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