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

————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中州电子有限公司、吴某1、蔡某某、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主债务尚未清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中州电子有限公司、吴某1、蔡某某、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7)浙0382民初6925号二审:(2017)浙03民终4012号
  【案情】
  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
  被告:乐清市中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吴某1、蔡某某、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仕特集团公司)、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格仕特公司)、吴某2、陈某1、吴某3、管某某、陈某2、黄某某。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新城支行)。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