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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复制的伪卡盗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害人是银行,而非持卡人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号 一审:(2016)闽0521刑初573号 二审:(2016)闽05刑终1467号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7日,杨某某持曹建威(另案处理)所提供的利用翁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的伪卡到南平市永辉超市体育公园店购买香烟,盗刷消费10050元。
  2.2015年5月19日,杨某某伙同邱炜(另案处理)持曹建威所提供的利用蔡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的伪卡到福清市宏路金福辉珠宝店购买首饰,盗刷消费27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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