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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职务侵占罪中对于依法依约而由单位临时占有的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的财物

————林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应当注意职务侵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林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案号】[2008]安刑初字第756号;[2009]泉刑终字第34号
  【案情】
  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安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立丹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丹行公司)代理销售二期房产。被告人林某某于2007年7月份起受聘于立丹行公司,职务为营销中心置业顾问,负责介绍房产、业务谈判、签订合同、协助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新联安公司与立丹行公司约定:新联安公司的房产委托立丹行公司代理销售,但销售房款的财务包括财务人员、财务公章均由新联安公司统一管理。立丹行公司在具体业务中不得收取客户任何款项,如遇双休日或下班时间,新联安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将发票转交立丹行公司的经理代为开具,但次日必须归还,其他人员一概不接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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