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刑终141号
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03-01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捕前住该村。2009年3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日作出(2018)冀06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因缺钱,遂于2013年6月29日,谎称自己为保定市教育局校产办员工,并提供虚构的工作单位和工资证明,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河北银行信用卡。2015年7月4日之后,王某某不再进行还款,其透支金额94187.84元。河北银行保定分行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上门催收欠款,王某某明知银行在追讨欠款因没能力履行一直逃避追讨。截止2017年4月11日,逾期22期,欠款总金额131692.51元,其中本金94187.84元、利息16896.01元、滞纳金20608.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郑某1证言、逾期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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