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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因预告登记义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失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诉张某某、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预告登记后,能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诉张某某、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抵押权预告登记 违约行为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291号(2016年2月29日)

  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893号(2016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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