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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1、林某2、焦某某、孙某某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超标电动车实为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林某1、林某2、焦某某、孙某某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浙0283民初6179号
  二审:(2017)浙02民终901号
  【案情】
  原告:林某1。
  原告:林某2。
  原告:焦某某。
  原告:孙某某。
  被告: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案外人徐海涛以2600元价格在奉化市溪口星灵电动车商行购买了标识为五星钻豹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5年7月1日晚,徐海涛驾驶该车辆沿奉化市溪口镇浒溪线北往南行驶,2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浒溪线与新一路交叉口地方,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芳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并于当月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3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该两轮车辆车型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要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5年7月17日,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海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徐海涛赔偿各项损失1302558.1元。该案经本院判决由徐海涛赔偿给原告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已扣除徐海涛预先支付的10000元)。2015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15)甬奉执民字第3290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徐海涛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另查明,原告林某2、林某1、焦某某、孙某某分别为死者孙芳的丈夫、女儿、父亲和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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