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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

————焦某1、焦某2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去世后,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焦某1、焦某2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津0101民初913号
  二审:(2016)津01民终4030号
  【案情】
  原告:焦某1、焦某2。
  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物业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
  原告焦某1系孟秀芝之夫,焦某2系孟秀芝之子。2006年5月开始孟秀芝在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工作,2011年4月孟秀芝辞职后于2012年10月重新入职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并被派至被告光大河北支行工作。
  对于孟秀芝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014年7月20日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未为孟秀芝缴纳社会保险,孟秀芝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5年11月29日死亡。
  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对于孟秀芝是否属于工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由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提供保洁、食堂等服务,孟秀芝担任保洁工作。
  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以津和劳仲不字(2016)第1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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