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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

————焦某1、焦某2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去世后,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焦某1、焦某2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913(2016年5月5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030号(2016年7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焦某1、焦某2诉称,原告焦某1系孟某某之夫、焦某2系孟某某之子,孟某某原系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员工。2006年开始孟某某在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原在通莎客运站工作。2011年12月21日被派至光大河北支行,仍任保洁员。孟某某除保洁外,还在厨房帮忙,一人做两份工作但只得一份工资。2015年11月28日15时左右,其在光大河北支行昏倒,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29日3时死亡。原告认为孟某某应视同工伤。孟某某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与光大河北支行也存在关系,应对原告孟某某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仲裁不予受理,故起诉法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孟某某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和兴物业公司退还原告工服押金300元。(3)要求确认孟某某属于工伤。(4)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药费4385.64元、火化费380元、救护车费用310元、殡葬服 务 费9170元、丧葬补 助金28 116元、一次性工 亡补助 金576 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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