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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期间债务人恶意在亲属间进行财产转移或买卖,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简某1诉简某2、江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简某1诉简某2、江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216)闽0627民初763号
  二审:(2016)闽06民终1486号
  【案情】
  原告:简某1。
  被告:简某2、江某某。
  原告诉称,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简某2、江某某应归还向其借款730000元,现该案已向南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0日,被告简某2、江某某恶意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靖县XX路XX号404室房产(下称讼争房产)转让给其儿子简某杰,其行为已对原告简某1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简某2、江某某与第三人简某杰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恢复讼争房产的原有物权登记形式,恢复被告简某2、江某某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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