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森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汪某1、汪某2之间订立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汪某1、汪某2立即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2.判令汪某1、汪某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森桦公司向被告汪某1出借5000000元。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144号判决判令汪某1夫妇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9日查封了汪某1位于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8号楼6层2单元512号的房屋,但发现该房屋于2020年11月3日被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汪某1与汪某2系亲属关系,森桦公司认为两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意在阻碍生效判决的执行,损害森桦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汪某1、汪某2辩称,不同意森桦公司的诉讼请求。森桦公司起诉的4000000元借款是结算款项,汪某1愿意以自己的资产偿还,没有恶意逃避债务。汪某1、汪某2之间之所以办理抵押登记是为了保证汪某2的债权。
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森桦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簿、(2019)京0106民初33064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8144号民事判决书、网络询价报告、汪某1和汪某2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3月20日,汪某1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金额5000000元,贷款6个月,利息3分,3个月一付息。担保人高永棠。同日,森桦公司款及杨智慧向段家政转账5000000元。2016年5月22日,段家政出借还款计划,载明,汪某1于2015年3月20日向森桦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截止2016年年底连本带息人民币8000000元整(月利息3%)。如若提前还完,连本带息另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立此还款计划……。2017年4月17日,段家政还款1000000元。同日,王炜杰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段家政(汪某1)现金1000000元及价值3000000元陆虎揽胜越野出一辆车架号SALGA2EF8EAXX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