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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杨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银行借记卡系具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在百姓网发布代办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欺骗张某等7名被害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存入一定数额的钱款,同时将银行卡与杨某的手机号绑定,再让被害人将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微信或者QQ发送给他。杨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分别用7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开通并绑定自己手机号的支付宝,将被害人张某的3,999.61元、叶某的12,589.22元、许某的5,086.04元、曹某的9,999.02元、郭某的4,998.85元、陈某的7,800元、谷某的6,005元,共计5万余元在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至该支付宝,再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内占为己有。同年4月21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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