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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互联网终端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后占为己有,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百姓网发布代办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欺骗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在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存入一定数额的钱款,同时将银行卡与杨某某的手机号绑定,再让被害人将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微信或者QQ发送给他。杨某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分别用7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开通并绑定自己手机号的支付宝,将被害人张建超等7人在银行卡内共计5万余元的钱款转至该支付宝,再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内占为己有。同年4月21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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