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思瑞克斯有限公司、思瑞克斯(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索引】
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79号(2008年3月28日)
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告终字第78号(2008年6月30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瑞克斯有限公司(STRIX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瑞克斯(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克斯广州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38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利达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宋诏桥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圣利达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系电热水壶及电热水壶温控器、耦器产品的生产厂家,拥有“阳光控制器”、“sunlightcontrol”等注册商标,使用前述商标的温控器等产品远销欧洲、美洲等地。思瑞克斯有限公司、思瑞克斯广州公司系控股关系,主营业务与圣利达公司相同。
圣利达公司认为,从2001年开始,思瑞克斯有限公司、思瑞克斯广州公司即以向国内外质量监督部门恶意举报、在公司网站上散布虚假信息和在德国科隆博览会散发材料恶意诋毁等方式,不仅损害了圣利达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还使得圣利达公司经常无辜受到国内外质量监督部门的突袭检查和反复调查,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思瑞克斯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圣利达公司在其住所地通过宁波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7年6月28日,圣利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思瑞克斯有限公司、思瑞克斯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并在《宁波日报》、《国际商报》上刊登道歉广告、消除影响等。思瑞克斯有限公司、思瑞克斯广州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宁波,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审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同行商业竞争行为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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