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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代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吉林四平联合化工总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吉林四平联合化工总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林四平联合化工总厂是以生产基础化工原料为主的国有大型企业,原是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所属企业,1996年与中化脱钩,移交地方管理。四平联合化工总厂于1999年8月进行了改制,将有效资产拿出重新组建四平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欠建行贷款由联合化工老厂承担,实际上是将建行债务悬空,而新公司则以租赁形式租用建行贷款投资的部分设备,租赁费用来维持工人工资及劳保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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