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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遗失的储蓄卡提取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捡拾得他人遗失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01560号(2005年6月24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01821号(2005年10月17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北京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泰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保安员。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5年1月18日1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1号博泰大厦一层农业银行大厅内,发现林和洙遗忘在ATM机里的农业银行储蓄卡,遂更改密码据为己有。后其多次使用该卡在银行ATM机上取走人民币6900元。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被起获,退赔的6900元已发还林和洙。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4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捡拾得他人遗失的银行储蓄卡以后,冒用银行卡所有人的名义通过银行自动提款机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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