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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带走债务人亲子方式匿名索要工资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鲁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鲁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刑初字第869号。
 2.案由: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琼阁。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原阳县,小 学文化,农民。.2011年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海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 化,农民。2011年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淘涛;人民陪审员:林树影、常永春。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因向王红军索要拖欠工资未果,经预谋后于2010年12月1 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王红军暂住地将王红军之子王X X (男,4 岁)哄骗后带至天津市一旅馆内,后以匿名方式通过手机发短信、打电话、提供银行账 号等手段向王红军索要赎金人民币10万元。王红军报警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鲁某某辩称:其行为只是想讨回应得的工资,没有伤害孩子,因此其行为构 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 鲁某某向王红军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资10万元钱,并没有超过合理的债务数额,且到 案后与同案犯的供述均稳定、一致,主观目的就是索要被拖欠的工资。第二,被告人在 作案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犯罪情节较轻。第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确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 态度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间,被告人鲁某某从老家介绍数 名农民工到王红军承包的工地干活,鲁某某认为王红军拖欠其工资总计约10万元。 2010年年底,因鲁某某向王红军索要拖欠农民工和自己的工资未果,经与被告人徐广 艳预谋后,于2010年12月1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王红军暂住地 将王红军之子王XX (4岁)哄骗后带至天津市一旅馆内,以匿名方式通过手机发短 信、打电话、提供银行账号等手段向王红军索要赎金人民币10万元。后王红军报警, 二被告人于2010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王XX被解救。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 1张,手机卡4张,均被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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