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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要不存在的债务为名挟持被害人勒索钱财的构成勒索型绑架罪

————宣某某绑架,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假借索要并不存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宣某某绑架,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案

  案情
  被告人宣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承接装修工作,并结识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某、董事长唐某,后其与该公司约定以租代买的方式承租该小区B座213室(市价10500元/平方米、面积216平方米)作为办公地点,每月租金1万元,租期1年,如果租期内宣某某能将房屋总价支付,可将租金折抵房款。宣某某于2004年12月交付1个月租金后,因经济能力有限,未予支付剩余租金,并与该公司失去联络。后因该公司暂未出售该房,故此一直未处理宣某某留置在房间内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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